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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省级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科函〔2021〕249号

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5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意见的通知》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于2017年、2018年启动了省级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工作,先后确定了13个城市开展省级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名单及任务详见附件1),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发挥了积极的试点示范效应。为做好省级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组织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建设的通知》(建科函〔2017〕288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省级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建设的通知》(建科函〔2018〕1903号)和《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要求,开展验收自查评估,填写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并形成《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验收自查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3)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厅将结合专项检查进行实地抽查核查。


二、时间要求

2017年、2018年度省级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应于2021年底前完成验收自查评估工作,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三、项目变更

省级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重点项目和研究成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变更、研究成果更名等调整的情况,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总结推广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经验和适宜技术,开展政策及成效宣传,促进本地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

联系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0551-62871529;ahjskjc@126.com



                                  2021年3月29日